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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14 10:51:10  阅读:1061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22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20124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

    (一)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本通知自2012428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编辑注:原《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相关规定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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