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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14-03-19 15:04:13  阅读:9287

本合同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华

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华西集团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乙方代表女职工与甲方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女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系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有关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行政规定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能等级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

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

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岗位工作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的第三、四级高处作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重体力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意外流产的(含人工终止妊娠),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十七条  女职工的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一线工作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哺乳休假,假期合并计算为1年。哺乳休假待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加工龄工资发放。对野外一线从事重体力工作的怀孕三个月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哺乳假可延长1年。以上休哺乳假的女职工与在职职工同等享受企业的保险福利待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在计件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女职工婚假、产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女职工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结合建筑行业实际应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女职工卫生费。

 

第二十三条  在劳动场所,甲方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四章  女职工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工作。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社保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公司级以上劳模、先进荣誉称号的女职工,参加公司的劳模、先进短期休养。

 

    第五章  女职工的培训任用和参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要特别注重对女职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或组织技术比武。要按照规定年限按时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资格鉴定,并合理使用人才。

 

第二十八条  按相关规定,加大培养使用女干部的力度,在选拔、使用干部时,不得歧视女性,积极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不断扩大民主参与渠道,提高民主参与水平,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占适应比例。

 

第三十条  吸纳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企业管理和涉及女职工权益方面问题的讨论,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变动。

 

第三十二条  在执行本合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如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给予经济赔偿。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赔偿,没有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期自签订之日起为3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及时进行修订。本合同期限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60日内,双方应进行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废止、变更,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合同实施修订或更改。

 

第三十七条  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新的事项需要明文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仲裁程序办理。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与本单位的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单位的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协议,但所签订的女职工保护专项执行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省总工会女职工部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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