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行政管理>政策法规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14-03-19 15:01:07  阅读:8839

本合同由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签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签订后,对甲乙双方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组织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生产。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须遵守本合同:


      1、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乙方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告知职工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第五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统一指挥。

甲方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甲方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乙方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


      第八条  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公司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典型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九条  甲方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保卫、乙方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条  甲方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甲方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乙方有权对所在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分专业、保质保量定期及时发放。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甲方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甲方有权查处。
     甲方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在特殊作业环境下劳动的作业人员发放国家规定的津贴。

 

     第十三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项目、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定点检测,防止职业病危害。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和要求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对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和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乙方。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乙方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甲方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做好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


                  第三章    乙方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乙方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乙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乙方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乙方支持甲方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条  乙方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乙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乙方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甲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甲方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落实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华西杯”、华西“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职工有权拒绝公司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甲方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甲方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职业病防治知识,并取得相关资格证,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组,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甲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  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甲方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前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上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份、四川省总工会一份、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2015 版权所有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by www.huashiaz.com

2015 公司地址:中国.四川.成都.金牛区马鞍西路9号 邮编:610081 电话:028-83333870 传真:028-83333870

E-mail:admin@huashiaz.com 信息中心: 028-83334952 备案编号:蜀ICP备140005号

技术支持:成都指南针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